江中猴菇饼干健康权纠纷一案 终审胜诉落下帷幕


20171123日,北京凯道律师事务所张凯律师、朱文瑜律师签收了201701民终8348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这份沉甸甸的判决,标志着历经数次庭审,备受全国媒体和消费者关注的因知名商标和著名影视演员作为代言人的重大影响的案件获得了终审胜诉。

 

 

 

案件背景

 

本案在2017810日北京凯道律师事务所收到了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寄来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海民初字第26934号一审判决书,获得一审胜诉,原告李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凯道律所接受二审等委托代理后,高度重视二审工作,组织诉讼团队,进行了大量的案前准备工作,终获得胜诉结果!       

案件争议  

鉴于本案的争议属于健康权纠纷二审法院认为的争议焦点在于:

1,对于涉案猴姑饼干的生产者、销售者及代言人是否应适用惩罚性赔偿;2,涉案猴姑饼干的生产者、销售者及代言人是否侵犯了李满贵的健康权。本所律师在诉讼代理中结合客户诉求及案件事实,发表了积极有益的代理意见,本所律师的部分代理观点在判决文书中直接获得了采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这份判决书中对本案争议非常大的疑难法律问题进了充分论述,表达了明确的裁判观点,具有非常强的指导性和示范性。

一、关于涉案猴姑饼干的生产者、销售者及代言人是否应适用惩罚性赔偿,二审法院认为应从两方面进行考虑:

(一)涉案猴姑饼干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即产品本身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根据江中食疗公司提交的经江西省卫生厅备案的猴姑酥性饼干Q/SFSF0018S-2013企业标准可以证明涉案猴姑饼干的生产标准通过了省级行政部门的审查备案、生产许可证、检验报告等证据可以佐证猴姑饼干的委托加工企业具备合法资质,并且食品经检验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因此,涉案猴姑饼干产品本身不存在质量问题,故对李某主张猴姑饼干存在产品质量问题的意见不予采纳。

 (二)涉案猴姑饼干的生产者、销售者及代言人是否存在虚假宣传进而构成欺诈的行为。

1,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已经先后对李某的举报作出了明确答复,即涉案猴姑饼干并未宣传产品的保健或者治疗功效,未违反原广告法的规定,未被认定为虚假或者违法广告。

2,猴头菇确实是一种富含营养的食品,其具备的一些健胃、养胃的作用亦在文献资料中被予以记载。普通消费者在购买猴头菇时,通常是基于对猴头菇这种食品性的认知。本案猴姑饼干的宣传与普通消费者对于猴头菇的认知并不相悖,不会诱使消费者做出超出常理的错误判断并误导消费者。

3,在养生观念的深入人心的当今,人们越来越注重健康的饮食习惯和生活方式,“养胃”作为一种养生方法已为人们所熟知。本案猴姑饼干广告宣传的是一种健康生活观念的引导,一种养胃的表述亦是强调一种对胃的调养和养护,与预防、治疗胃药的药品、保健品功效有根本区别,一般公众也不会因此被误导认为涉案猴姑饼干具有代替药品或保健品的功效,进而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

二、涉案猴姑饼干的生产者、销售者及代言人是否侵犯了李满贵的健康权。

   李某针对其上述主张应举证证明其自身存在健康损害且涉案猴姑饼干的生产者、销售者及代言人存在违法行为。李某认为其损害是延误病情,但其提交的处方笺及医药费发票既不能证明其所患病症也不能体现其所谓的损害与被诉行为的关联性,进而不能明确其健康遭受其何种损害以及该损害与猴头菇饼干的生产者、销售者及代言人的因果关系。根据现有证据可知,本案猴姑饼干本身并不存在质量问题,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亦无法得出涉案食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及代言人存在违法行为及主观故意的结论。

    综上,涉案猴姑饼干本身不存在产品质量问题,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猴姑饼干的生产者、销售者及代言人不存在虚假宣传行为,未违反我国食品安全法、广告法等相关法律规定。

本案是北京凯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的江中猴姑饼干健康权纠纷一案并获得一、二审胜诉的案件凯道承办律师团队在遇到本疑难案件时顶住巨大压力,兢兢业业,高效工作依赖专业的法学水准和丰富的诉讼经验成功把握了案件走向取得了不俗的成绩,切实维护了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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