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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沈阳百宏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诉沈阳市政府收回国土土地使用权行政诉讼案件

代理沈阳百宏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诉沈阳市政府收回国土土地使用权行政诉讼案件

所属分类:

案例展示

关键词:

2017年9月26日,北京凯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张凯律师和沈阳百宏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沈阳百宏公司”)实际控制人陈宏收到了辽宁省高院寄来的(2016)辽行终1083号的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历时近四年经过两次行政复议两次行政诉讼的沈阳百宏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诉沈阳市人民政府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权一案,终于获得了正义的终审判决。

 

案件背景:

       200746日,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一马路南东北汽配城遭受火灾,经营东北汽配城的沈阳百宏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陈宏和妻子薄建军随因所谓的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捕入狱。发生火灾后,东北汽配城的建筑物、构造物被全部爆破拆除,土地由沈阳市和平区房地产开发公司进行了商业开发。

       2012年,沈阳百宏公司实际控制人陈宏刑满释放后,发现自己辛勤建造的几万平方的经营性楼房不见了,自已拥有的合法土地使用权的土地被沈阳市和平区房地产开发公司进行了商业开发。这一场大火不仅使自己锒铛入狱被判五年有期徒期,而且,价值六、七亿元人民币的房地产也没有了。悲痛欲绝的陈宏到区、市政府主张自己合法权利屡遭推诿,维权未果使他万念俱灰。党的十八大以后,他看到法治的春天到来了,这让他鼓舞了精神,重拾了维权信心。

 

前期状况:

      2013年秋天,通过朋友介绍他找到了时任北京中北律所高级合伙人的张凯律师,期待张凯律师能帮助他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张凯律师接受委托后,审查了当事人提供的所有材料没有发现究竟是沈阳市政府还是和平区政府收回了沈阳百宏公司的土地、拆除了沈阳百宏公司的楼房的相关证据,当事人手中没有任何证据材料彻底搞清楚这一状况,因为当年收回沈阳百宏公司的土地、拆除沈阳百宏公司的楼房时,没有任何人、任何机关对沈阳百宏公司进行过告知。沈阳百宏公司也不知道是市政府所为还是区政府所为。

      在案件没有任何有力证据证明是哪级政府所为的情况下,张凯律师首先从国土资源部门的地籍档案着手调查,初步掌握了相关证据之后,在辽宁省人民政府对沈阳市政府提出了行政复议,经过对沈阳市政府提出两次行政复议,并对辽宁省政府提出一次行政诉讼之后,案件的关键性证据终于浮出水面。

      原来沈阳市政府在2007430日作出《关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该决定记载:1,收回沈阳市和平区北一路南汽配中心地块的改造项目实施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2,项目实施范围为沈阳市区和平区北一路南汽配中心地块。3,以上项目的拆迁储备工作由沈阳市和平区建设局负责实施。城市拆迁主管部门按规定办理拆迁审批手续后,由实施单位对项目实施方位的房屋和土地使用权人予以拆迁补偿。这一收回决定并未告知沈阳百宏公司。通过行政复议沈阳百宏公司这才知道使自已的价值六、七亿元人民币的房地产化作泡影的始作俑者原来是沈阳市政府违法行政行为所致。

      基于这一事实,张凯律师根据自己扎实的诉讼技巧和丰富的办案经验确定本案的维权路线图应该是首先通过行政诉讼来确认沈阳市政府收回土地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获得确认沈阳市政府的行政行为违法的终审判决后,再另案主张国家行政赔偿。沈阳百宏公司一张诉状将沈阳市政府诉至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三庭开庭,作出了【2015】沈中行初字第38号行政判决,判决确认被告沈阳市政【2007024号《关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在行政诉讼中因土地收回而引发的行政诉讼,由同级人民法院判同级人民政府败诉的案例目前在全国并不多见。因此,沈阳市人民政府对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沈中行初字第38号行政判决不服,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上诉案件的争议焦点并不出张凯律师所料,主要是:

一、沈阳市百宏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是否具有原告诉讼主体资格及收回案涉土地是否合法。

二、关于沈政地收字【2007024号《关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的合法性审查问题。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采纳了沈阳百宏公司委托代理人张凯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关于沈阳百宏公司诉讼主体资格问题,沈阳百宏公司持有的和土国用(98)字第010100108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地号为0118610、面积为8265平方米)虽然于2005416日被注销,但根据《沈阳市区城镇住房用地分户登记发证审核名单》的记载,登记在被上诉人名下仍然有4383.6平方米土地和37732平方米地上建筑物,故沈阳百宏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利害关系,具备起诉的主体适格。

      对被诉具体行为合法性审查中认定沈阳市政府作出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时,沈阳百宏公司享有该决定涉及的部分土地的使用权和部分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沈阳市政府没有提交证据证明收回案涉土地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一)、(二)、(三)、(四)(五)项的规定的情形。而案涉土地被上诉人1994年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1997年地上建筑工程完成三分之二,5万平方米,20074月沈阳市政府作出收回土地决定。从上述事实看,沈阳市政府收回案涉土地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另根据,沈阳市政府的一审答辩意见,沈阳市政府批准将汽配城土地列入土地储备是因为沈阳百宏汽配城发生火灾,建筑物被烧毁。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五十八第二款的规定,沈阳市政府即便收回土地使用权系从保护汽配城业主的利益,维持大局稳定出发,也应当依法对沈阳百宏土地使用权益和地上物权益给予合理补偿。从沈政地字【2007024号《关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的内容看,该决定规定了收回土地使用权对房屋及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人进行拆迁补偿两部分内容,沈阳市政府只有完成对土地及地上物的补偿后,收回土地行为才完结。本案中,沈阳市政府只行使了收回土地的权利,却没有履行对被上诉人的土地及地上物补偿的义务,也应当认定沈阳市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行为违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虽然未对行政机关根据第五十八条规定收回土地使用权以及如何进行行政补偿作出明确的程序性规定,但根据国务院国发【200410号《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要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厉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颁布实施,正当程序原则已经上升为法定原则,只要违反程序正当原则,均可认定违反法定程序。决定作为涉及行政相对人重大利益的收回土地使用权行为,沈阳市政府在作出该决定前,没有通知沈阳百宏,更没有听取沈阳百宏公司的陈述和申辩意见,违反了先听取意见后作出决定基本程序规则,原审法院认定违反法定程序并无不当。

 

胜利曙光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坚持司法公正的司法理念,对原审法院判决确认沈阳市人民政府于2007430日作出的行政地收字(2007024号《关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系违法具体行政行为予以维持,驳回了沈阳市政府的上诉,维护了被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这份判决证明获得司法公正无论耗时多长,法律人都要坚持到底,因为正义虽然会迟到但永远不会缺席。凯道律所目前已接受沈阳百宏公司的委托,为帮助沈阳百宏公司获得沈阳市政府的行政赔偿,进行紧锣密鼓诉讼准备活动,凯道律所受沈阳百宏公司委托诉沈阳市政府违法收回土地决定国家行政赔偿案第二季启动。相信在司法风清气正的今天,第二季不会耗费更多的时间就会迎来的公正的判决。依法维权永远在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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