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中猴菇饼干健康权纠纷一案 获得一审胜诉


   2017810日,北京凯道律师事务所张凯律师、朱文瑜(实习律师)收到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寄来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海民初字第26934号。这份来之不易的判决,标志着北京凯道律师事务所代理的备受各方关注的李某诉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一案获得了一审胜诉

前期状况

   在委托本所代理前,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已经深受此案困扰,遭受了舆论的莫大压力。北京凯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张凯律师接受委托后高度重视此案,组织诉讼团队,由朱文瑜(实习律师)担任主办律师张凯主任的律师助理。张凯律师团队通过查阅案件资料,了解本案核心争议,基于扎实的法学功底以及丰富的诉讼代理经验,律师团队初步判定此案完全具备胜诉的可能性。

鉴于本案的争议属于健康权纠纷,本案的诉争焦点又系猴菇酥性饼干的生产者、销售者及代言人是否存在上生产、销售及代言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虚假宣传行为以及消费欺诈行为。本所律师在诉讼代理中结合客户诉求及案件事实,发表了积极有益的代理意见。本所律师的部分代理观点在判决文书中直接获得了采纳,海淀区人民法院在该份判决书中对本案争议较大的疑难法律问题进行了充分论述,表达了明确的裁判观点,具有较强的指导性和示范性。

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健康权是指公民以其机体生理机能正常运作和功能完善发挥,维护人体生命活动的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包括健康维护权和劳动能力以及心理健康。侵犯健康权行为的成立需同时符合四个构成要件,即违法行为、主观过错、损害事实以及因果关系。

就其健康受损情况,李某提交怀来县村级医疗机构同一处方笺、购买的胃药及发票等予以证明,但该处方笺仅反映两份药品名称及用量,未能反映李某所患病症及患病原因,李某购买的胃药亦与处方笺开具的药品不同,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李某因猴菇酥性饼干的生产者、销售者及代言人的行为而导致健康受损,在本案中李某并未因猴菇酥性饼干的生产者、销售者及代言人的行为而健康受损。本案中李某无法证明猴菇酥性饼干的生产者、销售者及代言人存在侵犯其健康权的违法行为及主观过错,亦无法证明其因上述主体的行为而导致其健康受损。

虚假宣传是指在商业活动中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出与实际内容不相符的虚假信息,导致宣传对象产生误解的行为。

涉案食品配料中含有猴头菇成分,相关资料显示猴头菇本身对人体胃部具有一定的养护作用;“养胃”一词也并非直接宣传疗效的医疗用语,其用于涉案食品的包装上,并不能够使社会普通民众产生该产品能够替代药品、治疗疾病的误解;再来涉案食品对应的广告监管机构及相关行政管理机关均未认定其广告宣传用语构成虚假宣传。猴菇酥性饼干的生产者、销售者及代言人不存在生产、销售及代言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虚假宣传行为以及消费欺诈行为,即在本案中猴菇酥性饼干的生产者、销售者及代言人不存在侵犯李某健康权的违法行为以及主观过错。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承办律师团队在遇到疑难问题时顶住巨大压力,兢兢业业,高效工作,依赖专业的法学水准和丰富的诉讼经验,成功把握了案件走向,获得了一审胜诉判决,切实维护了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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