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提审系列行政诉讼案件 获得全面胜诉
发布时间:
2019-10-11 14:51
来源:
原创
2017年9月7日下午,北京凯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张凯律师和宁夏中卫市金利工程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国清在最高人民法院签收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4)行提字第14号行政判决书、(2014)行提字第15号行政裁定书、(2014)行提字第16号行政判决书。当许国清紧张地翻阅裁定书内容的时候,当张凯律师激动的在送达回证上签字的时候,只有他们知道,这三份裁定书意味着什么。这意味着十年漫漫民告官之路终于最终获得了司法公正的裁定。
系列行政诉讼案件来源于两次打赢国土资源部
2005年8月5日,国土资源部受理了宁夏中卫市金利工程运输有限公司对宁夏中卫香山乡梁水园煤矿区探矿权申请。2007年12月17日,宁夏国土资源厅无视国家规定的“申请在先”原则,违法将该区域勘查许可证颁发给了后申请的中冶美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而许国清等来的是国土资源部矿产开发管理司作出的《探矿权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时任北京市中北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的张凯律师接受宁夏中卫市金利工程运输有限公司委托后,通过查阅、调取相关资料,凭借着多年的办案经验和精密的分析研判,他明确告知金利公司法定代表人许国清,国土资源部和宁夏省国土资源厅的行政行为是违法的,要通过法律途径才能解决探矿权问题。2008年5月,金利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撤销国土资源部的《探矿权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张凯律师凭借着扎实的专业知识和兢兢业业的工作态度,代理金利公司取得了一审、二审的全面胜诉,打赢了国土资源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撤销了国土资源部矿产开发管理司的《探矿权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责令国土资源部针对金利公司提出的申请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具体行政行为。后通过行政复议,2008年11月18日,国土资源部认定金利公司探矿权申请早于中冶美利,决定撤销宁夏国土资源厅为中冶美利颁发的勘查许可证。2008年12月22日,按照国土资源部要求,金利公司将探矿权登记申请材料呈送国土资源部行政大厅,工作人员当即将材料录入计算机。
金利公司胜诉后却遭到当地政府的迫害
金利公司胜诉国土资源部在等待取得探矿权时却遭到宁夏中卫市政府的迫害。2009年初,宁夏省中卫市公安局突然搜查了金利公司,带走了公司账目和工商营业执照,并以涉嫌贷款诈骗罪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虚报注册资本罪等罪名对金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许国清进行刑事立案。2009年3月4日,中卫市公安局向中卫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出《关于建议撤销宁夏中卫市金利工程运输有限公司登记的函》。 6月12日,中卫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金利公司作出(2009)第3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金利公司虚报注册资本,“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对金利公司罚款45万元,上缴国库。当天,金利公司缴纳了45万元罚款,并向公司重新注入900万元现金,中卫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重新对金利公司核发了新的营业执照。
2009年6月16日,中卫市政府召集由中卫市公、检、法、国土资源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制办等部门参加的会议,并形成《专题会议纪要》,要求中卫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撤销了6月12日作出的处罚决定,尽快吊销金利公司的营业执照。2009年6月19日,中卫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了卫工商字80号《关于撤销卫工商处字(2009)第3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决定》,决定:1.撤销(2009)第33号行政处罚决定;2.撤销金利公司依据33号决定“责令改正”的内容作出的增加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2009年6月30日,中卫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卫工商处字(2009)第3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金利公司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作为一名资深法律工作者,张凯律师深知,金利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即使在已经胜诉的情况下,也会因主体不存在而不能在国土资源部取得探矿权。中卫市政府就是为了阻挠金利公司取得探矿权才不惜公然违法的命令中卫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金利公司营业执照。
当营业执照被吊销后,许国清仍因涉嫌的刑事犯罪,遭到公安机关侦查。侦查共持续了两年零九个月。直到2011年12月5日,中卫市公安局沙坡头分局对许国清涉嫌贷款诈骗、拒不执行法院判决予以撤案。虽然在这漫长的侦查期,公安机关未对许国清采取任何强制性措施,但期间张凯律师代理金利公司就宁夏中卫市政府的《专题会议纪要》、宁夏中卫市工商行政管理局80号决定、(2009)38号行政处罚决定向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和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时,屡屡因中卫市公安局“许国清有罪,建议中止复议”而受阻,两个行政复议机关据此中止了复议申请。
直到2012年1月16日,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认定许国清涉嫌虚报注册资本,“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对许国清不予起诉后,两个复议机关才作出复议决定,驳回金利公司的复议申请。此时,距离张凯律师2007年接受金利公司委托已经过去了近五年时间。张凯律师和金利公司法定代表人许国清凭借对法律公正的信心,决定要用法律手段依法维护公司的合法权利。
2012年,金利公司对宁夏中卫市人民政府的《专题会议纪要》以及宁夏中卫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撤销(2009)第33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决定、以及宁夏中卫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管理局作出(2009)第38号行政处罚决定分别提起行政诉讼,目的就是为了能够恢复金利公司的营业执照。
金利公司分别在宁夏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宁夏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宁夏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宁夏市政府进行起诉,两个中院均驳回金利公司的诉讼请求,金利公司上诉后宁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这一结果早在张凯律师的意料之中,他认为本案一定要在最高人民法院、也只可能在最高人民法院才有获得司法公正的一线希望。
正义的裁决体现的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公正
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分别提审了这三个案件。经过审理后,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在宁夏中卫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金利公司作出的(2009)第33号决定送达生效后,金利公司立即按要求补齐了注册资本并足额缴纳了罚款。针对此种情形,中卫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其后所作的80号决定,只强调违法数额,不考虑社会危害性较小之情节,认为金利公司虚报注册资本构成“情节严重”,33号决定处理畸轻,显然有失偏颇。80号决定不考虑33号决定的合法性、合理性要素且金利公司已主动履行了相关义务等事实,出尔反尔、反复无常,撤销了33号决定,代之以更为不利于金利公司的处理方式即撤销增加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不仅违反信赖保护原则,亦不利于维护法律的安定性以及行政管理秩序的稳定性,被诉行政行为构成权力滥用、存在明显不当。
最终,最高人民法院就三个案件作出终审裁判,撤销了宁夏中卫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卫工商发(2009)80号以及(2009)第38号行政处罚书,恢复金利公司于2009年6月12日取得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律效力。金利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律效力的恢复,意味着金利公司在国土资源部申办探矿权的大门已经打开。
张凯律师曾经在2012年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获得司法公正无论耗时多长,都会坚持到底因为正义虽然会迟到但从不会缺席。在这十年间,无论是在北京中北律师事务所还是在北京凯道律师事务所,张凯律师始终恪守职业道德,坚定不移地为金利公司的合法利益奔走,不抛弃、不放弃,最终赢得了胜诉,也赢得了法院和当事人的尊重。他还将继续把这种坚持公平正义并且永不放弃的职业精神传递给每一个凯道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