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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凯道所成功取保候审案例 反思如何有效运用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

北京凯道律师事务所接受卢某某的委托,指派张凯律师作为卢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的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张凯律师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厅关于贯彻执行<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向承办该案的人民检察院提出了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基于张凯律师的申请,承办检察院于2019年4月3日作出了变更对卢某某的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的决定,张凯律师的辩护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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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凯道律师事务所接受卢某某的委托,指派张凯律师作为卢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的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张凯律师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厅关于贯彻执行<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向承办该案的人民检察院提出了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基于张凯律师的申请,承办检察院于201943日作出了变更对卢某某的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的决定,张凯律师的辩护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张凯律师基于多年的刑辩经验认为“深刻理解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制度设计初衷,是熟练运用该程序的前提,也是律师进行有效辩护的保障”。

 

并不是所有案件的犯罪嫌疑人都需要羁押,但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高羁押率是客观且普遍存在的。为了降低羁押率,人民检察院有职责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这是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设计初衷。

201311日实施的新《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这无疑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上历史性的进步。最高人民检察院2016122日发布的《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高检发执检字[2016]1号)对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进行了明确,人民检察院在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该《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时,有权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

 

正是对上述规定的深入理解,在面对公安机关巨大压力的情况下,张凯律师在介入办理卢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制定了紧紧围绕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争取使案件消化在检察院的辩护策略。

 

    张凯律师指出“积极与办案机关沟通,是刑辩律师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律师进行有效辩护的一种手段。沟通的形式应当将口头沟通和书面材料相结合,以便办案机关能够全面、准确地理解辩护意见”。

 

自接受委托之后,作为卢某某的辩护人张凯律师多次当面以及通过电话的方式与公安机关的承办人员、检察院负责公诉工作的检察官、负责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检察官进行了有效沟通,指出了案件发生的背景以及证据材料的诸多问题。

在口头沟通的基础上,张凯律师又将辩护意见整理成书面材料提交给了承办人员。基于对卢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卷宗材料的全面分析,针对承办人员的反馈,张凯律师将辩护意见作进一步的补充,并将书面的补充意见再次提交给办案人员。

 

正是在张凯律师多次、反复、有效的沟通下,办案机关最终接受了张凯律师的辩护观点,决定变更对卢某某的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在刑事案件中,辩护律师一定要善于且积极主动的与办案机关进行沟通,表达律师意见,切切实实最大程度地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

 

    张凯律师多次强调“律师的政治站位要高,辩护工作要基于法律,吃透司法政策,律师的辩护绝不能脱离我国的司法大环境”。

 

律师的武器是法律,刑辩律师在掌握法律条文的同时,也必须要吃透我国司法政策,脱离我国司法环境的辩护工作很难取得理想效果。在卢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中,张凯律师在案件事实层面和法律层面进行辩护的同时,还紧扣“保护民营企业家”这一时代主题。张凯律师的法律意见书从“保护民营企业家是党中央的一贯主张”这一命题入手,援引201811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家座谈会上的讲话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孙谦于2019年3月13日列席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海南团小组会审议“两高”报告时的讲话内容,结合卢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发表了有针对性的辩护意见,突出强调卢某某属于民营企业家,本案卢某某故意毁坏财物系事出有因,虽其行为不妥,但被毁财物数额认定有误,无继续羁押卢某某的必要,人民检察院作为司法机关有责任为民营企业家创造良好的经营环境。

律师应该信仰法律,同时也不能脱离我国的司法环境,还要善于借力司法环境,追求个案正义,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达到理想地辩护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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