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2日,凯道所主任张凯律师应北京解放军总医院内分泌科室邀请,以医疗纠纷的预防与处理为主题,为医疗工作人员做了一次普法讲座,旨在增强医务人员的风险意识和危机意识,有效预防和依法妥善处置医疗纠纷,进一步提升医护人员诊疗水平和医患沟通技巧,推进平安医院建设
医患关系是医疗实践活动中最基本的人际关系,这一关系的协调与否直接影响着整个医疗卫生领域实践活动的展开与良性运转。医疗纠纷频繁发生,且影响范围越来越大,不仅有损医护人员在患者心目中的形象,而且有损医疗秩序和质量,最终会损害患者的切身利益,良好的医患沟通是实现以病人为中心,减轻病人心身痛苦,创造最佳心身状态的需要,是促进医患间理解与支持,提高治疗效果的需要。日益紧张的医患关系一直是医务工作者和患者共同关心的敏感话题,引起了卫生界、法律界、新闻界的广泛关注。
随着市场经济制度的不断完善,政府的责任意识、人们的权利意识、参与意识以及医方对利益的追求等等诸多因素使得医患关系日趋紧张,医患纠纷明显上升,日趋紧张的医患关系正在严重冲击着医院这个曾被视为人道圣洁的场所。医疗纠纷问题不仅仅是一个单纯的医疗问题,已经演变为一个社会问题。
从法律角度来看,1987年6月29日,国务院发布《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弥补了医学法律的空白,我国医学在此期间迅速发展。但随着医学事业的蓬勃发展,人们对自身的健康更加关注。法治的普及也让人们在医疗过程中格外重视自己的权利。越来越多的医疗纠纷涌现。旧的法律的漏洞凸显,就此,国务院于2002年9月1日发布第351号国务院令,公布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废除并代替十五年前公布的《办法》。2018年7月31日,国务院再次发布第701号国务院令,公布《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并于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新旧两项条例的并行实施,为我国现阶段的医疗事业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张凯主任在本次讲座中提出:
一、做好医疗纠纷的预防十分关键
1、履行必要的告知义务,尊重患者
医方履行必要告知义务的目的是在保护患者的知情权的同时避免产生不利后果。让患者在接受医疗诊治的过程中对病情、风险做到心中有数,由此减少医患纠纷。《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的告知患者,即使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以及新的《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或开展临床试验等存在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特殊检查、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代替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疗活动中,医务人员和患者都具有独立人格,但医患双方由于自身掌握的医学知识水平不同,在对疾病诊治的决策和理解接受能力方面也存在明显的差异,医务人员占有主动的优势,而患者则往往处于被动的接受地位。医务人员对患者的健康状况掌握主动权,应当为解除患者病痛作出最佳选择,但患者并不因此丧失其独立自主的地位,医务人员在疾病诊治过程中,应尊重患者的意愿,并且在不影响治疗的前提下,将病情、诊疗措施以及有可能存在的医疗风险如实地告诉患者,使患者及时了解有关诊断、治疗、预后等方面的信息,以行使本人对疾病诊治的相应权利。
此外,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履行告知义务时,要讲究语言艺术和效果,注意说话方式和态度,对患者态度要亲切和蔼,语言要温和,避免恶性刺激,不要对患者态度冰冷或不理睬。介绍病情时不能用“没事”、“不可能”、“一定会”等不负责任的话和不确定的话。要协助做好病员思想工作,对个别病员提出的不合理要求,应耐心劝解,既要体贴关怀,又要掌握原则,有关病情恶化、预后不良等情况,不要直截了当地告诉病员,必要时由负责医务人员或上级医务人员进行解释。在术前,要向患者交待术式以及术中、术后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及意外。
2、妥善保存病历资料,便利医患双方
医疗机构还要妥善保管病历资料。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处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年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即使因为抢救未能及时填写病例的,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的6小时内据实补记,加以注明”。
妥善保管病历资料有权两方面的意义:其一,是赋予患者及其家属更深层次的知情权利。其二是,在产生医疗纠纷后,病历资料是判定医方过错、责任以及医疗鉴定的重要资料。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了在医疗纠纷诉讼中对医方很不利的“医疗过错推定制度”,指在患者有损害的情况下,医疗机构出现条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其中第三款便规定“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由此,若医疗机构没有妥善保管病历资料,则很可能承担败诉风险。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病例资料包括医疗机构保管的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体检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妥善填写保管病历资料。
3、注重保护患者隐私,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履行告知义务时,要注意保护患者的隐私,这些隐私有关患者的名誉权,即使诊治结果十分理想,但些漏患者的隐私也有可能会引起不必要的医疗纠纷。医师应为患者保守秘密,未经患者本人同意,不得向他人泄露。医务人员要尊重患者,保护患者隐私,这既是职业道德的要求,也是法律的要求。如卫生部制定的《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中明确规定,为患者保密,不泄露患者隐私与秘密。《艾滋病监测管理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也规定:不得将艾滋病患者或感染者的姓名、住址等情况公布或传播。
二、法律为医疗事业的发展保驾护航
1、法律为医疗纠纷提供多种解决渠道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三章“医疗纠纷处理”中,为医疗纠纷你提供:(一)自行和解(二)人民调解(三)行政调解(四)诉讼解决等多种渠道解决医疗纠纷。并对医疗纠纷发生后的处理进行了详细规定,如第二十四条:“发生医疗纠纷需要封存、启封病例资料的,应当在医患双方均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加强人民调解在解决纠纷中的作用,设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一定数量的具有法学、医学等专业知识且热心调解的人员担任专(兼)职医疗纠纷人民委员会,多元化解决医疗纠纷。
2、明确医疗鉴定机构,不惧职业医闹
由于医疗事业的特殊性与专业性,医疗纠纷中往往涉及医疗鉴定,来确定是否是医疗事故以及医方责任大小有无问题。过去我国的医疗鉴定机构鱼龙混杂,导致不专业的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不公正。医疗机构往往被枉裁枉判。
《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以及第三十五条、三十六条规定,建立医疗损害鉴定专家库,由医学会、司法鉴定机构采用专家,严格鉴定程序。让鉴定结果公平公正,让依借不完备的鉴定制度的“职业医闹”无处可闹。
3、媒体舆论究责,保护医疗机构的社会形象
医患关系的紧张也是医疗纠纷频发的原因,很多医疗风险是不可避免的,但患者往往受舆论引导,对医者产生莫名的不信任感。许多媒体在医疗纠纷报道上主观片面、有失公正的报道,成为许多医疗纠纷产生的根本原因。《条例》第八条:“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和医疗卫生常识的宣传……引导公众理性对待医疗风险;报道医疗纠纷,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做到真实、客观、公正。”
《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新闻媒体编造、散布虚假医疗纠纷信息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为医疗机构维护一个良好的社会形象。为医生更好的发扬医德起到了很好的保护作用。
讲座结束后,张凯主任和301医院内分泌科的医护人员进行了热烈的互动,就医护人员关心的医患纠纷等法律问题一一作出了解答,得到了广泛的好评。通过举办此次讲座,张凯主任详细的阐述了医疗纠纷的预防与处理,并用自己亲自办理的医疗纠纷案件进行举例分析,从法律角度为解放军总医院内分泌科提供了预防与处理医疗纠纷的基础法律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