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铁公鸡”公司怎么办? 探析股东盈余分配请求权
发布时间:
2018-07-13 15:48
来源:
原创
股东投资公司的重要目的之一就是取得投资回报,资产收益权也是股权的重要内容。但实践中,有些“铁公鸡”公司虽然收益颇丰,待分配盈余数额可观,但却一毛不拔,造成股东,尤其是弱势股东和小股东预期利益无法得到满足,权益受到损害。尤其是有些公司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把控,有条件通过关联交易和不合理高薪间接分红,压榨本应属于小股东的利益。甚至有些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通过上述方式逼迫小股东黯然离场。本文即探讨在这种情况下,弱势股东和小股东如何维护自身权利。
案例
顾某等9人系贵州凯里市利达食品有限公司股东。2013年2月1日,利达公司召开股东会,就公司的配股方案作出决议。顾某等9名股东认为股配方案损害了其利益,要求补发红利。后该股东决议经法院生效判决文书确定无效。但顾某等9名股东对二审判决判定其无权请求法院确定具体利润金额分配不服,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对该案再审时认为,案件的焦点问题在于顾某等9名股东是否有权请求法院确定具体利润分配金额。最高院认为,2013年2月1日的股东会决议已经法院的生效判决确认为无效,故此后董事会、股东会以该股东会决议所形成的配股方案而分配利润的决议缺乏合法性的基础。在此情况下,由于是否分配利润、分配多少利润以及按照何种比例分配利润,包括应否补发相应利润均属于利润分配方案的相关内容,属于董事会、股东会的职权范畴,在利达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未就利润分配方案形成新的决议并履行完相应程序之前,顾某等9人直接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利达公司按照股东出资比例补发红利,缺乏法律依据。顾某等九人主张其为小股东,不可能通过董事会和股东会来维护其权利,可通过《公司法》规定的其他救济措施予以救济。
从上述最高法院的判决来看,最高院的基本原则是充分尊重公司自治,对于属于公司自治的范畴司法不介入。不仅在上述案件中,在多个最高法审判的案件中,如河南思维与胡某盈余分配纠纷案等案中,最高院的观点和立场是一致的,即如果股东在公司尚未就盈余分配寻求解决方案即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盈余分配,法院不予支持。《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对这一观点进一步明确,即解释四第15条规定,“股东未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也就是说,原则上如果没有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股东无权向人民法院诉求盈余分配。
而一旦生效的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确定了具体的盈余分配方案后,公司拒不执行,则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公司案决议执行。即《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14条的规定:“股东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有效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公司拒绝分配利润且其关于无法执行决议的抗辩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公司按照决议载明的具体分配方案向股东分配利润”。实际上,在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对盈余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股东的盈余分配请求权已经转化成了债权,即通过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将不确定的有期待性的分配请求权固定成为数额确定的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债权。此时,股东向人民法院的盈余分配请求实际上是债权的确认和执行的请求。
盈余分配通过公司自治实现最大的局限性即在于,一旦有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操纵股东会,完全可以通过股东会决议实现自身目的而忽略甚至恶意侵害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甚至有些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召开股东会不分红,而通过不公允关联交易等手段攫取利益。在这种情况下,小股东可以通过两种途径寻求救济:一是根据《公司法》第22条,根据具体情况申请确认股东决议无效,或者申请撤销股东决议;二是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15条的但书规定,“但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除外”,请求人民法院判决盈余分配。结合《公司法》第20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的有关规定,小股东需证明存在第20条规定的滥用股东权利的行为,且与不分红有因果关系并造成了其他股东的损失即可主张盈余分配。应注意的是,这里的被告是公司而非滥用权利的股东。
此外,对于公司董事、高管通过不公允关联交易等行为从公司攫取利益的,还可以根据《公司法》第148条和第149条的勤勉义务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责任。
股东投资公司的重要目的之一就是取得投资回报,资产收益权也是股权的重要内容。但实践中,有些“铁公鸡”公司虽然收益颇丰,待分配盈余数额可观,但却一毛不拔,造成股东,尤其是弱势股东和小股东预期利益无法得到满足,权益受到损害。尤其是有些公司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把控,有条件通过关联交易和不合理高薪间接分红,压榨本应属于小股东的利益。甚至有些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通过上述方式逼迫小股东黯然离场。本文即探讨在这种情况下,弱势股东和小股东如何维护自身权利。
股东投资公司的重要目的之一就是取得投资回报,资产收益权也是股权的重要内容。但实践中,有些“铁公鸡”公司虽然收益颇丰,待分配盈余数额可观,但却一毛不拔,造成股东,尤其是弱势股东和小股东预期利益无法得到满足,权益受到损害。尤其是有些公司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把控,有条件通过关联交易和不合理高薪间接分红,压榨本应属于小股东的利益。甚至有些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通过上述方式逼迫小股东黯然离场。本文即探讨在这种情况下,弱势股东和小股东如何维护自身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