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月31日,北京凯道律师事务所收到了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检察院送达的关于委托人陈师河、赵振芳无罪的《不予起诉决定书》。自2018年8月13日,陈师河、赵振芳二人被刑事拘留开始,经过长达一年半之久的时间,当事人最终迎来了宁阳县人民检察院作出对陈师河、赵振芳二人无罪不起诉的圆满结果。
案件简要经过
2018年8月13日,陈师河、赵振芳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诈骗罪被宁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8年9月4日,北京凯道律师事务所接受陈师河家属的委托,指派张凯律师、于哲律师作为陈师河的辩护律师,立即介入案件。承办律师通过第一时间会见当事人了解到:陈师河、赵振芳等人几年前任职于宁阳县金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时参与过金阳佳园房地产开发项目,因该房地产项目导致了委托人被刑事拘留。辩护律师同时还了解到,本案系因众多群众上访而引发,并由宁阳县委牵头、宁阳县纪委、监委等多部门与宁阳县公安局联合组成专案组办理的案件,社会影响重大。
通过初步了解案情以及到相关部门调取证据,承办律师认为,金阳佳园房地产项目开发时取得了相关部门的批准,陈师河等人并不具备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诈骗罪的主观故意,更没有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的犯罪行为,因此承办律师认为陈师河、赵振芳二人不构成犯罪。承办律师团队于2018年9月6日依法向侦查机关提交了《对宁公(刑)鉴通字[2018]396号<鉴定意见通知书>的不予采信的建议》、《律师意见书》、《取保候审申请书》,因所调取证据数量巨大,为了便于办案人员查阅,律师团队同时提交了《证据目录》以及《关于证据的说明》等法律文书。
在承办律师团队做了大量工作并与侦查人员取得良好沟通的情况下,2018年9月12日,陈师河等人被羁押的第三十天,也就是刑事拘留期限届满的最后一天,承办律师团队接到办案人员准予取保候审的通知,告知陈师河的取保候审申请被批准,同时对赵振芳也一并取保候审。陈师河及家属对承办律师团队的前期工作十分满意,并聘请承办律师继续担任其辩护人直至案件终结。
陈师河等人被取保候审后的第二年,即2019年8月26日,宁阳县公安局就本案向宁阳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同年9月19日,同案的赵振芳也提出要委托北京凯道律师事务所律师作为其辩护人,在依法告知北京凯道律师事务所已经接受同案陈师河的委托,并在征得赵振芳同意后,北京凯道律师事务所接受了赵振芳的委托,指派朱文瑜律师作为赵振芳的辩护律师。
2019年10月11日,辩护律师分别向人民检察院提交了陈师河、赵振芳案不予起诉律师意见书。
经历了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后,宁阳县人民检察院最终采纳了北京凯道律师事务所辩护律师们的意见,于2020年3月26日对陈师河、赵振芳作出不予起诉决定。宁阳县人民检察院认为,陈师河、赵振芳“没有犯罪事实,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陈师河、赵振芳不起诉。
何为不起诉决定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了人民检察院不起诉的内容。简单来说,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后做出不将案件移送人民法院审判而终止诉讼的决定。从刑事案件程序来看,在侦查机关将案件移送至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案件、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律师意见后,认为案件符合不起诉的条件,报请检察长批准后,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不起诉,不仅是人民检察院践行客观原则的体现,更是辩护律师的工作追求。但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在对案件拟作不起诉处理上始终保持非常谨慎的态度,唯恐被认为是执法不严、放纵犯罪。因此长期以来我国的不起诉概率一直处于较低的水平。正因如此,律师所承办的刑事案件能够以不起诉的方式结案,特别是以无罪不起诉的方式结案,在刑事辩护实务中,比较鲜见。
北京凯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在陈师河、赵振芳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合同诈骗罪案件的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所开展的有效辩护,助力案件以无罪不起诉的方式圆满结案,这无疑是北京凯道律师事务所在刑事辩护领域收获的又一硕果。这充分说明,律师及早介入刑事案件的辩护工作,尤其在三十七日的“黄金救援期”内尽快开展有效的审前辩护,意义重大,这最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处于侦查阶段,律师如何开展有效辩护
因侦查阶段律师没有阅卷权,因此对案件的了解,基本来自于犯罪嫌疑人的陈述与辩解,以及家属对于案情支离破碎的了解。虽然案件信息有限,但这不意味着律师在侦查阶段无所作为。
以本案为例,承办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到看守所会见当事人,听取当事人意见,对本案的梗概及历史渊源进行了充分的了解。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线索,辩护律师立即到有关部门调取相关重要证据,并连夜对相关证据进行梳理、分析,起草法律意见。在公安部门移送批捕前夕,辩护律师将出具的《对宁公(刑)鉴通字[2018]396号<鉴定意见通知书>的不予采信的建议》、《律师意见书》、《取保候审申请书》、《证据目录及关于证据的说明》等三十余页法律文书,提交给公安侦查部门,并当面向办案人员陈述律师意见,明确指出犯罪嫌疑人不涉嫌犯罪,应当将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
在与办案人员建立良性的沟通、联系后,辩护律师又多次通过面谈或电话方式与办案人员交流案情。最终,宁阳县公安局未向宁阳县人民检察院提请逮捕,同时变更对陈师河、赵振芳的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在取保候审改为监视居住后,侦查机关经过近一年多的侦查后,侦查终结。侦查机关将案件移送至宁阳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但涉案罪名从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诈骗罪三个罪名变更为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和合同诈骗罪两个罪名。
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如何开展有效的辩护工作
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根据审查结果,有权决定对案件提起公诉,也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处理决定。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有效辩护的目标在于使案件得到不起诉的处理,不起诉处理中又以“不构成犯罪”不起诉最有利于当事人利益的维护。但因为不起诉决定要提请检察长批准,往往要经过检察委员会讨论,所以检察官对不起诉案件十分慎重。以“不起诉决定”方式结案,难度极大,对律师专业性要求很高。
本案审查起诉阶段历经两次补充侦查,辩护律师先后三次到宁阳县人民检察院查阅卷宗。在充分阅卷的基础上,承办律师又向宁阳县人民检察院提交了20余页的《不予起诉律师意见书》。意见书以证据材料为基础,围绕陈师河、赵振芳涉嫌的罪名,根据我国《刑法》、《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和原建设部颁发的《关于统一印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通知》、《关于统一实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通知》、《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相关刑事、行政、民事法律、法规、规章,严谨综合论证了金阳佳园小区的规划、施工、建设行为依法取得全部的审批手续,没有改变土地用途,无论是陈师河、赵振芳所在的金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筑公司还是陈师河、赵振芳个人,均不存在非法占用农用地的故意,因此不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陈师河、赵振芳等人在签订、履行房地产买卖合同过程中,没有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未实施利用合同骗取购房人财物的行为,因此也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在充分表达律师意见的同时,辩护律师也认真听取办案人员的意见,并有针对性地再次发表了补充律师意见。
通过凯道律所辩护律师团队在审前开展的强有力的辩护工作,宁阳县人民检察院最终对陈师河、赵振芳等人作出了不起诉决定,认定陈师河、赵振芳“没有犯罪事实,不构成犯罪”。
将刑事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以不起诉的方式结案,无疑是律师辩护成功的重要体现,这不仅需要辩护律师有精湛的业务水平、办案能力和办案技巧,更需要辩护律师具备勇于担当、敢为无罪击冤鼓的强烈正义感。本案无罪不起诉也彰显宁阳县人民检察院转变司法理念,秉持客观原则,依法审查案件,尊重事实的检察理念。北京凯道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团队将继续秉承“铁肩担道义”的理念,为司法公正而前行。